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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回报高得离谱十有八九是非法集资

■警方提醒: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资料图片)
昨日,是全国公安机关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石市公安局联合有关行政部门,在先天下广场举办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在多发性经济犯罪中,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很广,造成的损失也比较严重,而且隐蔽性也很强。民警提示: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非法集资案件或将集中爆发

    据有关专家介绍,非法集资案件或将表现为集中爆发态势。非法集资类案件因吸储范围广、涉及人数多、集资金额大,多数通过借新债还旧债的模式来延续集资链。非法集资类案件初期往往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出现,公安机关早期无法介入,使得其从开始到案发往往具有较长的潜伏期。
有关专家分析,石市非法集资案件自2006年开始逐渐活跃,案件从滋生到案发,潜伏期平均为3至6年。其中2012年爆发的案件不少系自2008年开始集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2009年中央政府启动财政资金救市,各级政府也纷纷出台相关扶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在融资贷款上进行倾斜,客观上使得一些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得到了延缓。而自2011年后,随着国家金融政策的紧缩,一些非法集资者的融资活动难以为继,导致此类案件在近一两年集中爆发。
高额化、网络化成非法集资新特点

   目前,网络平台借贷非法集资类案件表现出高金额化、网络化等新特点。
据有关媒体报道,1月20日,山东莱芜市查办了一起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在网上发布虚假借贷信息,全国30个省市1000余人受骗,涉案金额1亿余元,造成损失约3000万元。犯罪嫌疑人先是注册成立一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并在互联网上设立了网贷网站,再雇佣人员进行管理、网上公关等工作。之后,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不具备金融机构资质的情况下,以万顺公司旗下的乐网贷为网贷平台,对外宣称是新型P2P网络借贷第三方信息中介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以高额回报(年利率20%-24%)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办案检察官提醒公众,因为网贷没有金融从业资格,信用难保,犯罪嫌疑人往往以高额的利息为诱饵,吸收网民的资金,然后用于私人放贷赚取利息差或用于私人经营,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就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我国还未出台专门的法律对P2P网络借贷行为进行规范,市民一定要克服贪便宜心理,拒绝高息诱惑,谨慎对待网络借贷。
借新政策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为了使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更具隐蔽性,一些犯罪嫌疑人竟盯上了“保障房建设”和“粮食银行”等新政策。他们用这些时髦词,来欺骗广大群众,让群众相信他们的合法性,从而甘愿掏出钱包里的钱。先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国家现行的大政策为诱饵,是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的惯用伎俩。他们往往开豪车,住豪宅,穿名牌,在市民面前表现出很有钱的样子,营造出有影响力的假象,迷惑受害者,让受害者放松警惕,进而相信甚至是佩服他们,从而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
以刷信用卡套现形式非法集资

    据有关媒体报道,2014年3月,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破获一起非法经营信用卡套现案,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经查,犯罪嫌疑人于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月底,使用伪造的工商登记资料向有关机构先后申领5台POS机具。之后,犯罪嫌疑人采取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利用银行15%预售权漏洞,通过虚构交易方式,向100余名持卡人非法从事信用卡套现经营活动,涉案金额高达8800万元,实际套现1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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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常见种类及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3.假借农民合作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