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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权属登记在一人名下 不影响约定房屋共同共有协议效力

【案情】  

  王某与邓某是朋友关系,2006年6月16日,邓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同年12月7日,邓某在当地法律服务所发表了一份《声明书》,明确表明该房由邓某与王某共同出资购买,属于两人共同所有;房屋在没有征得王某的同意下,不得转让、出租、转借、抵押,如违反上述规定,邓某按购房款50%赔偿给王某。法律服务所进行了见证并制作了见证书。

  其后,邓某单独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权属人为邓某。邓某随后在没有征得王某同意的前提下,将房屋抵押给典当行。2010年2月25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为王某与邓某共同所有。诉讼中邓某承认该《声明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为两人共同所有。

【法官说法】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邓某的《声明书》可知,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关于涉案房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虽然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房产证上的权属人仅有邓某一人,但这并不影响双方协议的效力,该房仍属双方共同所有,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