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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物”究竟是什么

金东典当 / 2009-05-04

首先声明本人既不是一个典当业的理论研究者,也不是一个法律工作者,限于执业范围有限,很难真正领悟到《物权法》的立法原则对今后各行各业和个人的经济生活所产生的真实影响。只是想通过对《物权法》相关条款的学习,试图理解《物权法》中一些法律条款对于如今典当担保物中“当物”的界定,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如理解有误,让前辈见笑了,恳请谅解。

    一、现行典当业明示的法律依据

    我们都知道典当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才复出的,典当业的法律依据现在只有国家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所称的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在这里“当物”第一次在社会主义的经济条件下被赋予了它新的生命,即典当行的“当物”就是“动产、财产权利、房地产”即担保物。

    大家一定会说《典当管理办法》不过只是一个部门行政规章,它法律阶位不高,层次不够等。我们不得不承认典当业的复出的确有些先天不足,现在的典当业现实运作中造成的一些司法实践上对典当的不认可等也是存在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就典当的个案下发过一个书面答复,认同了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抵押性质,但法理上的冲突也是客观存在的。但我们大家不可否认的一个基本事实是,自建国以来到我们典当业的复出,并逐步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商务部和公安部赋予了它一个新的内涵,这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当时已经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现在已经作为活生生的社会经济生活中现实存在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它积极地为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和改善民生,应对市场变化调整经营定位,与金融机构错位经营,已经初步具有了特殊的社会融资功能和鲜明的企业个性。

    二、《物权法》中的一些相关法律规定给我们的启示

    对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典当活动中所体现的质权和抵押权均属担保物权,尽管《物权法》中没有明示“典当”二字。现列举一些《物权法》中法律术语,其旨是从中为典当行业寻求一些法律上的依据。

    1、物:《物权法》中所说的“物”,是指“有形财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汽车、手机等,是与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相对应的。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这句话非常重要)。

    2、物权:《物权法》中所说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就是支配物、享有物的利益,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这就是说,物权法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这里所谓的“归属”,是指某项财产归属于谁,实际上讲的就是所有权。所有权就是人们对自己的财产的权利。这里所谓在的“利用”,就是指利用他人的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典当行所从事工作就是对物的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3、担保物权:《物权法》中所说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就是指“利用”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比如,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时,把自己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抵押、质押给贷款人,担保贷款人的贷款债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时,贷款人将拍卖该抵押、质押财产,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获得清偿。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

    (1)抵押权:《物权法》中所说抵押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分为普通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在我国,并非任何财产都可以做抵押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与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地等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2)质权:《物权法》中所说质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用作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权利质权指出质人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收帐款;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通过以上对《物权法》中的物、物权、担保物权等法律条款的理解,是否可以将典当行的“当物”与《物权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串成一个圆圈,不知能否解释清楚什么是典当行担保物中的“当物”。

    典当行担保物中的“当物”首先要是“物”——“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和利用——“物权”就是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就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质权”又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物权”—— “物”——也就是典当行要求“当户”提供的“当物”了。

    我们知道《物权法》就是一部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结合现在我们现实典当经营活动中所体现的质权和抵押权就是《物权法》中说的担保物权。因此我认为《物权法》中没必要也不可能另设关于典当制度的规定(这么一部大法,如另设关于典当制度的规定,那典当行的社会地位就不得了了)。

    《物权法》在经历过违宪之争和漫长的七次审议后,在兼顾了各种利益和价值的冲突和协调后终于获得通过。总体上说,《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制度的规定是非常现代化的,这标志我国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取得了巨大进步,《物权法》的出台非常及时,非常有用,顺应了宪法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精神,填补了立法的一项空白。所以我们认为,典当行的担保物“当物”是“动产、财产权利和房地产”是有其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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